96.07.01制訂 |
第1條:為配合本校各類場地對外租借之必要性,特制訂本辦法以 妥善管理校產。 |
第2條:本校各類場地係指一般教室、專業教室、演講廳、川堂及 校園所有空地。 |
第3條:本校各類場地對外租借及管理事宜由總務處負責承辦。 |
第4條:本校各類場地對外租借,不限定對象,惟不得妨礙正常教 學活動,或有從事不當、不法之情事。 |
第5條:本校各類場地對外是否租借,俱應由總務處呈報後辦理, 如係長期租賃(三個月、十次以上)並應與租方簽訂租賃 合約書以為規範,合約書內容由總務處訂定。 |
第6條:本校各類場地對外租借時,應遵照相關管理規定辦理,以 維教學設備,環境整潔及校園安全。 |
第7條: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實施,須修訂時亦同。 |